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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91303号“SAN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4:17关于第62591303号“SAN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03号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1303号“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95900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5305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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