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617318号“搏翔 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9:25关于第1617318号“搏翔 B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红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威350302199410290611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7318号“搏翔 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57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商铺租赁合同、店面照片;
3、销售发票;
4、合影、商业活动照片;
5、荣誉证书。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嘉善县洪溪镇博翔服装店于2000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0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裤(服装);内衣;工作服;皮衣(服装);童装;手套(服装);特殊功能服装(磁疗衣,红外线衣,药物用衣,摄影背心等)”。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06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上海南鹏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的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搏翔内衣”、“搏翔手套”。结合证据2的吊牌、店面均标有复审商标的情况,以及证据5所示申请人曾在服饰等商品上的获奖情况,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内衣、手套”商品进行了使用,考虑到该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与复审商标申请复审的“服装;内裤(服装);工作服;皮衣(服装);童装;特殊功能服装(磁疗衣,红外线衣,药物用衣,摄影背心等)”商品相近,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