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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571549号“宜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9:19关于第24571549号“宜选”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吉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悦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71549号“宜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7534号决定,于2022年0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8年07月09日至2021年07月0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申请后,就一直在不间断地从事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推广宣传。由于本次申请临近春节,时间仓促,详细 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将在提交本次复审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请求根据申请人请求及随后补充的证据和理由,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注册信息、四川吉选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吉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吉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2022年11月1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四川吉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07月09日至2021年07月0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注册信息、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补充材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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