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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30974号“毛赏 四胖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5:25关于第54630974号“毛赏 四胖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46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三胖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卓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54630974号“毛赏 四胖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国知名瓜子等坚果炒货的生产商,申请人的“三胖蛋”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365430号“三胖蛋”商标、第17636106号、第45703012号“三胖蛋SAN PANG 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同业经营者,且位于同地域,甚至使用与申请人产品酷似的产品包装,明显具有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官网首页打印件及产品一览页面、线下店铺照片;2、媒体宣传报道;3、代销合同、采购合同、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产品代理合同等;4、销售信息、发票、完税证明;5、荣誉及奖项;6、广告合同;7、申请人商标列表、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所在地路线、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照片;9、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四胖蛋”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他含有“胖蛋”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知名度证据真实性有待考量。被申请人生产的无壳南瓜子、光板南瓜子仁全部出口,与申请人产品的销售渠道、原料存在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葵花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葵花籽;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葵花籽;牛奶制品;食用油;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四胖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三胖蛋”仅存在一字之差,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三、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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