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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40662号“锦酒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5:18关于第10540662号“锦酒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1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欣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巨波波日用品店
申请人因第10540662号“锦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86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锦酒”商标注册证、版权登记证书;
2、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
3、申请人与贵州红四渡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
4、银行交易清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在复审阶段均已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锦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6年1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5月27日转让至上海欣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版权登记证书不是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组合使用。证据3中的委托生产合同,无发票等证据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4银行交易清单仅显示货款,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亦无对应的合同可印证。证据2产品及外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使用主体,且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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