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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57823号“千淼胶业 QIANM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0:55关于第58357823号“千淼胶业 QIANM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89号
申请人:陈文斌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千淼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对第58357823号“千淼胶业 QIANM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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