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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93859号“RECUR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8:51关于第57893859号“RECUR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92号
申请人:递归医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3859号“RECUR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8405号“优纳伯;UNI PACKING及图”商标、第16822997号“平安交易通 TRADING ONE及图”商标、第20167566号图形商标、第25435964号“PIN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6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研究服务、科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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