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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6800号“干饭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8:46关于第63836800号“干饭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01号
申请人:北京阿派朗创造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6800号“干饭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能够为消费者所识别,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合同、发票、相关园区设计图纸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干饭羊”,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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