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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87964号“SANGN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8:58关于第61287964号“SANGN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38号
申请人:德州桑诺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京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7964号“SANGN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59779号“SANG LUO”商标、第57584620号“SANGLUO”商标、第13010999号“铭璐烁德 MINGLUSHUODE及图”商标、第15049339号“金港厦 JINGANGXIA及图”商标、第24274320号“齐毅 CHEYEE及图”商标、第18924387号图形商标、第6743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SANGNUO”和图形组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SANGLUO”字母构成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七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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