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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0078号“精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8:06关于第61960078号“精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73号
申请人:广西精通可立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0078号“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丰富,是申请人诚心设计之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并不缺乏显著性。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原则,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精通”,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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