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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16067号“T8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8:00关于第56916067号“T8 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1429号重审第0000002020号
申请人:吴江市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1429号《关于第56916067号“T8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5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6655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本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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