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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12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8:12关于第635912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365号
申请人:中科融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1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9921号商标、第21342691号商标、第43961012号商标、第60018811号商标、第60217002号商标、第61754004号商标、第62471731号商标、第63353689号商标、第634002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九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四、五处于应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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