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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74991号“木林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7:50关于第55174991号“木林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4914号重审第0000002008号
申请人:浙江木林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温州木林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4914号《关于第55174991号“木林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80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名义已由温州木林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木林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52182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55174991号“木林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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