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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65151号“康悦多KANGYUED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2:36关于第44965151号“康悦多KANGYUEDU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179号
申请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桃市康悦医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44965151号“康悦多KANGYUED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国内知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其 “悦康药业YOUCARE及图”商标及其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53756号“悦康”商标、第12887151号“悦康YUE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83705号“悦康药业 YOU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近似,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企业在医疗类产品上摹仿抄袭申请人驰名商标,且恶意囤积商标进行售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及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2、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推荐函;
3、北京市著名商标复印件;
4、在先裁定书;
5、引证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
6、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防护服、医用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缝合材料、第5类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 “康悦多KANGYUEDUO”与引证商标一“悦康”、引证商标二“悦康YUEKA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口罩、缝合材料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提之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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