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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3589号“老金铺 LAOJINP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2:18关于第63873589号“老金铺 LAOJINP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70号
申请人:葛继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3589号“老金铺 LAOJINP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7647号“老铺”商标、第49695038号“老金古铺”商标、第37078857号“老金烧烤”商标、第18812048号图形商标、第15628483号“老铺黄金 LAOPU GOLD及图”商标、第25179521号“老铺”商标、第9641294号“老翁金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在实际应用中可以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经过大量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黄金(贵重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银制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老金铺 LAOJINPU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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