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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12590号“h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2:24关于第52612590号“hp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86号
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志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52612590号“h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354638号“h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电脑、计算机、打印件”等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7749459号“hp及图”商标、第1983354号“H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还抄袭了其他知名品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将会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认定引证商标二为计算机、打印机商品上的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裁定;
2、申请人的介绍资料;
3、申请人“惠普”、“HP”品牌所获荣誉资料;
4、申请人“HP”系列计算机、电脑、打印机市场占有率;
5、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关于申请人及其“HP”商标报道的部分检索结果;
6、申请人“HP”商标在土耳其获得驰名认定的证据;
7、《商标权威》杂志1987年刊登的文章;
8、2009年商标典型案例;
9、申请人2017年年报中关于财务数据的分析;
10、申请人对“HP”系列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
11、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过实质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且在构成、字母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商标使用商品差异显著,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不会损害到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五、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当合法经营,没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六、他人侵犯申请人商标权的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同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前文所述事实。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具有了与他人商标进行区分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八、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不良影响,申请人也未能对混淆与不良影响之说进行任何事实证明。九、被申请人申请注册“HP”商标系出于善意,反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恶意无效,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HP”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十、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侵犯,争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及抄袭的品牌介绍、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在第11类壁炉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壁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燃气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12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演出用肥皂泡和泡沫发生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脑、打印机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4、被申请人在第3、7、8、9、10、11、14、18、19、20、21、24、25、35、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二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福欧派”、“OPPEPAI”、“HAIGR”、“SIGIVGNS”、“飞科美厨”、“工恒洁”、“HAIXINSE”、“悦喜好太太 yue xi hao tai tai”、“玛可波锣”等,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而被不予注册或被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HP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已达到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且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壁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赖以知名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通常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hp及图”商标在计算机、打印机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hp及图”与申请人商标“hp及图”在字母组成、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情形难谓巧合。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第3、7、8、9、10、11、14、18、19、20、21、24、25、35、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二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福欧派”、“OPPEPAI”、“HAIGR”、“SIGIVGNS”、“飞科美厨”、“工恒洁”、“HAIXINSE”、“悦喜好太太 yue xi hao tai tai”、“玛可波锣”等多个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供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阐述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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