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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64926号“精工三航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5:59关于第31564926号“精工三航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11号
申请人:航救联(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31564926号“精工三航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网站介绍和经营范围中均无与涂料相关产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网站打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没有写“涂料”字样,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依法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并在取得商标后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截图;使用图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14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对此情形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网站介绍和经营范围中均无与涂料相关产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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