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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84016号“醉美老广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5:52关于第58384016号“醉美老广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86号
申请人: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照岭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58384016号“醉美老广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老廣”、“廣”系列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249905号“老廣酒”商标、第7942918号“老廣酒 廣及图”商标、第7946817号“老廣”商标、第8951688号“老廣”商标、第9494504号“新廣”商标、第10398829号“老廣酒 廣 LAOGUANG WINE及图”商标、第12842948号“廣”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被判定为近似的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有关“老廣酒”品牌产品的检验报告、许可使用合同、产品照片、广告合同、获得的荣誉证书、商标注册情况;相关判决书、裁定书、不予受理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具有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非常重视“醉美老广府”品牌的保护和运用,并在其他类别成功注册,形成了“醉美老广府”品牌的保护闭环。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字形和整体外观上明显不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恶意注册,且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申请“醉美老广府”商标是出于正当的商业需要,并且已经成功注册,说明并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人所提出的理由是出于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及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醉美老广府”,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显著识别部分为“老廣”,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老廣”商标在“烧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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