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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03504号“生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6:30关于第42803504号“生岁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31号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苹的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42803504号“生岁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07468号、第17922269号“百岁山”商标、第14456896号“景田百岁山”商标、第14456863号“贵族品质百岁山”商标、第13495066号“百岁山本来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多次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高度近似,其注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攀附申请人的商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继续存续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驰字(2014)98号文件;2、中饮协函[2016]10号推荐函;3、裁定及判决中认定“景田”、“百岁山”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4、申请人2007-2019年广告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2007-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2007-2012年纳税统计数据、2005-2015年出口统计数据;5、景田公司部分报刊杂志;6、部分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7、景田公司赞助的项目及名人到访参观照片;8、申请人援助灾区照片及捐献证明;9、景田公司所获荣誉;10、博民字[2005]58号;11、景田公司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和质量认证文件;12、景田公司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查处案件;13、在先“*岁山”案例;14、被申请人商标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谷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指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与争议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本案争议商标文字“生岁山”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文字“百岁山”、“景田百岁山”、“百岁山本来旺”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四、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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