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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28819号“麦洛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6:17关于第48128819号“麦洛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09号
申请人:上海美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拔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艳彬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9日对第48128819号“麦洛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麦洛 MELO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极有可能是从事化妆品行业的从业者,故其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当知晓,却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恶意明显,构成“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短期内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抢注公共资源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仅有损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众号页面截图、参会照片、柜台照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众号页面截图上所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参会照片、柜台照片等其余证据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或非商标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麦洛 MELOE”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系争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亦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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