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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23995号“葱伴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6:10关于第65323995号“葱伴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36号
申请人:河北瑞馨斋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3995号“葱伴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葱伴酱”指定使用在调味酱汁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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