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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44692号“KMEG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7:41关于第12844692号“KMEG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KME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44692号“KMEG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12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购销协议及发票、展位合同书、参展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管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管、金属管道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未加工或半加工铜、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板条、金属片和金属板、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非绝缘铜线、金属焊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2、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3、被申请人参展合同及照片;4、被申请人产品、合格证、海报等图片资料。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再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的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模糊不清,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体现的商标标识并非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体现的商品项目仅与铜管有关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决定复审商标在加工或半加工铜、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板条、金属片和金属板、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非绝缘铜线、金属焊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以维持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被申请人授权重庆龙煜精密铜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与武汉源德盛制冷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标识为复审商标的光面盘管相关商品的购销协议,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光面盘管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光面盘管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管、金属管道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管、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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