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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5876号“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7:35关于第63275876号“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92号
申请人:瞿建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5876号“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653号“天润 TianRun”商标、第7525300号“天润地生 TR及图”商标、第9269628号“天润及图”商标、第10496645号“新供销天润”商标、第13494220号“新供销天润 NEW COOP TIANRUN及图”商标、第20130093号“天润健康大厨房 Tianrun health kitchen及图”商标、第26530849号“天润纯品”商标、第57094770号“新天润”商标、第27515941号“新天润”商标、第29942690号“新天润”商标、第5046285号“新天润”商标、第42327245号“新天润”商标、第24534882号“金天润”商标、第14453792、14453473号“Se及图”商标、第11173293号“硒友Se及图”商标、第37160601A号“湘潭市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Se及图”商标、第22874913号“Se Kant Se及图”商标、第58974730号“新天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但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一审中,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人食用小麦胚芽;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糖;蜂胶;调味料;食用预制谷蛋白;食品用酵母提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九核定使用的“糖浆;食用碱;谷类制品;面条;月饼;调味料;食用预制谷蛋白;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九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识含“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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