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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5973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7:18关于第4885973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85号
申请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市雅威尔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8859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迪桑特”、“DESCENTE”及图形商标是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由申请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经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885288号“DESCENTE及图”商标、第159360号图形商标、第28789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图形标识依法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注册申请包含申请人品牌在内的他人在先知名运动服装品牌的商标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及旗下品牌相关介绍资料、商标注册情况;3、“迪桑特”品牌线上、线下销售情况;4、申请人审计报告;5、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售相关资料;6、在先案例;7、被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等;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体店铺图片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并补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卡伦(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6日。该商标于2021年9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已出具授权书,独占授权申请人生产或授权他人在中国生产带有“DESCENTE”系列商标(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DESCENTE”、“DESCENTE及图”、图形、“迪桑特”)的产品等。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三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视觉效果、给人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另,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所指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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