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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94376号“星火炭火烤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5:49关于第62494376号“星火炭火烤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294号
申请人:刘兴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4376号“星火炭火烤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6889327号商标、第569158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星火”,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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