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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55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5:56关于第636355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84号
申请人:陕西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5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图形中的“H”“L”表明了商标的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35480号“华联赢购银宝及图”商标、第48651333号“汇全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部分的构图、视觉效果和商标的含义、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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