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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0055号“恒果教育 SIDEREAL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0:31关于第64650055号“恒果教育 SIDEREAL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940号
申请人:南京恒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维思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0055号“恒果教育 SIDEREAL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15786号“恒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恒果教育”与引证商标文字“恒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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