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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8774号“芯火燎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0:37关于第63428774号“芯火燎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38号
申请人:黄山市七七七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满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8774号“芯火燎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证、宣传图片、网站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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