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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59581号“快乐网KUAILE 001.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1:33关于第14659581号“快乐网KUAILE 001.CO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鸣大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59581号“快乐网KUAILE 001.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3516号决定,于2022年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之前未收到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导致未能提交使用证据,现申请复审。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2、兰陵泵阀产业园展厅宣传片制作合同、视频、打款记录;3、2019兰陵县制造小镇汇报片制作合同、视频、打款记录;4、2019兰陵县招商宣传片制作合同、视频、打款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复审商标无任何关联,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涉及核定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但其补充提交了证据1以及证据2至4中合同的原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信息传送、卫星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其许可临沂澜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该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证据2至4中被许可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及打款记录亦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仅在视频末尾显示了复审商标,但相关视频均系被许可人单方自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具体形成时间,且上述三组证据所涉服务与核定服务并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江琦
胡笳琳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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