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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924881号“全球通QuanQiut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1:22关于第13924881号“全球通QuanQiut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浦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24881号“全球通QuanQiu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07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照片。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2、商标使用授权书;3、商品照片;4、阿里巴巴店铺链接及页面截图;5、淘宝销售页面截图;6、销售合同;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衣用淀粉、去污粉、鞋油、擦亮用剂、化妆品、痱子粉、牙膏”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其授权广州跃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授权期限包含本案指定期间,故我局对广州跃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证据4中的店铺截图系单方自制,难以识别其真实形成时间以及是否经过修改,且仅凭店铺链接及上述网页截图无法证明其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证据5亦为单方自制,难以识别其真实形成时间以及是否经过修改;证据6销售合同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佐证;证据7系孤证,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具有关联;证据1和3所有商品照片均系单方自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和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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