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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50115号“善拾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1:07关于第49850115号“善拾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0253号重审第0000002035号
申请人:广州善拾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0253号《关于第49850115号“善拾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6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1762559号“善食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2年7月13日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刊发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中。鉴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卢榆
张玉广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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