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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93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1:14关于第637193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44号
申请人:山东国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9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4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69385号“SONG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024363号“诗悦网络SHIYU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339162号“江苏亚盛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以非正常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法行为,不能成为申请人正当获取权利的阻碍事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地理信息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此外,申请人有关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以非正常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法行为,不能成为申请人正当获取权利的阻碍事由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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