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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25071号“HO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1:00关于第44925071号“HOC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96728号重审第0000002072号
申请人:上海和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高点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96728号《关于第44925071号“HO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3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1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商评字[2021]第0000096728号《关于第44925071号“HO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1、本案引证商标为第7220245号“HOGY”商标。2、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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