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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31219号“一二三航空OTT AIRLINE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0:54关于第48831219号“一二三航空OTT AIRLINE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52号
申请人:OTT水文气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二三航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48831219号“一二三航空OTT AIRL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OTT”商标的真实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03144号“OT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806号“OTT Hydrome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OTT”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加大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混淆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裁定;申请人宣传资料;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发光路牌;防护面罩”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领土延伸至中国并获得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物理,光学,电工,电子,水利技术,测量,信号,检验(监督)以及操作的设备及仪器,尤其是用于水文学和水文气象学的测量仪器;智能传感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一二三航空OTT AIRLINES及图”为中英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明显区别,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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