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736249号“辣妈萌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0:46关于第58736249号“辣妈萌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90号
申请人:宁夏宁贝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6249号“辣妈萌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4709号“辣妈萌童”商标、第14845926号“辣妈萌宝”商标、第58668642号“辣妈之宝”商标、第10902849号“辣妈潮宝”商标、第47405356号“辣妈萌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状态中,引证商标四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簿记;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辣妈萌宝”与引证商标一“辣妈萌童”、引证商标二“辣妈萌宝”、引证商标五“辣妈萌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簿记;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