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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19165号“T8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0:40关于第57119165号“T8 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1734号重审第0000002010号
申请人:吴江市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1734号《关于第57119165号“T8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5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2267号引证商标、第9111115号引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庭审中申请明确放弃2507群组鞋商品上的申请。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7455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13326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部刊登在第1806期、第1811期、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服装、上衣、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鞋”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帽、袜、婚纱、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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