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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65976号“宜德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8:32关于第64765976号“宜德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47号
申请人:临沂慧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5976号“宜德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德惠”,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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