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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43306号“TN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8:39关于第43643306号“TN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76号
申请人:江苏天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治承(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43643306号“TN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569739号“T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存在关联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亦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引证商标系抄袭和抢注他人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乳胶(天然胶)、液态橡胶、橡胶水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密封环、防水圈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TNR”与引证商标的文字“TH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液态橡胶、橡胶水、橡皮圈、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膨胀接合填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非争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的充分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乳胶(天然胶)、液态橡胶、橡胶水、橡皮圈、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膨胀接合填料商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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