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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11743号“克莱特KELAI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10:56关于第3511743号“克莱特KELAIT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克莱特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11743号“克莱特KELAI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367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山市克莱特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511743号第11类“克莱特;KELAIT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511743号第11类“克莱特;KELAITE”商标,原第351174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被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线上销售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
2、申请人购买期刊刊登技术服务发票;
3、申请人申报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4、复审商标产品线上销售记录及线上平台申请人资质材料;
5、参展确认书、发票、现场照片;
6、复审商标产品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陆国新于2003年4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饮水机等商品上,于200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经核准,2020年7月20日转让至中山市克莱特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20年、2021年与他人签订的复审商标电热开水瓶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电热水瓶;电热壶;热水器;电热水器”商品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饮水机;电磁炉(厨房用具)”商品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消毒碗柜;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的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饮水机;电热水瓶;电热壶;热水器;电磁炉(厨房用具);电热水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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