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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4693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9:07关于第63814693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33号
申请人:一帆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4693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93895号“一帆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6569号“一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0920号“一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13653号“一帆Y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67359号“一帆 YIFANDIAN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230183号“一帆FYI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78036号“怡帆e-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804059号“e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一帆正品EFAN BES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八,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灯泡;电炊具;烤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蒸锅;冰柜;冰箱;风扇(空气调节);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灯、吹干设备和装置、电炊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BEST”,但整体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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