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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1626号“唯康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9:14关于第64231626号“唯康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61号
申请人:湖南康寿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本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1626号“唯康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在先已有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未超出在先商标核准的商品范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68127号“康唯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若属于类似商品,则引证商标应当引证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药品批号;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冻干食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唯康乐”,引证商标为“康唯乐”,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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