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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47092号“深度潮品SHEN DU CHAO P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00:39关于第13747092号“深度潮品SHEN DU CHAO P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7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惠娜
委托代理人:厦门标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谭顺元
申请人因第13747092号“深度潮品SHEN DU CHAO 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08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单及产品发布时间截图、委托生产合同及转账记录、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09月17日至2021年0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对复审商标在与前述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的“防水服、服装、婚纱、.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帽、鞋、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有理由有证据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防水服、服装、婚纱、.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商品销售记录
2、商品照片;
3、销售单;
4、服装生产加工合同及转账信息截图;
5、淘宝店铺信息、品牌申请页面截图;
6、淘宝店铺商品详细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谭守军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2月20日。2020年06月3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谭顺元(即本案被申请人)。2021年09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3、6中的商品照片、销售单、淘宝店铺商品详细信息均为自制证据,可随时制作或修改信息,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明效力较弱。证据4中的服装生产加工合同均为自然人之间签订,前述合同和转账信息也不对应,且其中部分合同的商品交付时间明显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我局对证据4中的服装生产加工合同证据不予采信。证据5中的淘宝店铺信息、品牌申请页面截图等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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