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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3854号“鲜一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8:43关于第64633854号“鲜一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16号
申请人:烟台焜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3854号“鲜一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4168号“一把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上,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秋梨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酵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鲜一把”与引证商标文字“一把鲜”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文字“鲜一把”为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通常难以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其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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