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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62182号“国顺铝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8:50关于第10662182号“国顺铝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欣洁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荆科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琨
申请人因第10662182号“国顺铝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50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湖北欣洁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湖北欣洁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销方)及发票、销售发票、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片和金属板”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0662182号第6类“国顺铝业”商标在“1.铝;2.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3.铝箔;4.金属片和金属板;5.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金属建筑材料;2.铝塑板;3.五金器具;4.钢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066218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五金器具;钢带”四项商品上经过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形式提交):
1.湖南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与发票回执;
2.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合同与发票商业汇票;
3.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与发票回执;
4.公司产品、包装图片及视频;
5.申请人企业资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商标转让证明;2015年湖北名牌证书;铝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回单;申请人企业资质材料;宣传手册;公司及车间图片;行业协会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于201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经两次转让至湖北欣洁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2、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3件商标,除本案复审商标外,第10662167 号“国盛铝业”商标(申请日:2012年3月22日)核定使用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第45982725号“欣洁顺”商标(申请日:2020年4月30日)核定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钢带”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金属建筑材料;2.铝塑板;3.五金器具;4.钢带”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湖南运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分别显示了“铝塑板”、“钢带”商品,但是上述合同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相应发票中亦无商标信息。申请人提供的其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的合同及发票中同样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体现复审商品。公司产品、包装图片及视频均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且无证据形成日期。申请人的企业资质材料不能当然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其余证据材料,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商品为“铝板”、“不锈钢板”,并非复审的“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五金器具;钢带”商品,或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考虑到申请人名下除复审商标外,还在与本案复审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有其他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复审的“1.金属建筑材料;2.铝塑板;3.五金器具;4.钢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1.金属建筑材料;2.铝塑板;3.五金器具;4.钢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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