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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08882号“埂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8:09关于第18808882号“埂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91号
申请人:青岛清原抗性杂草防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爱尔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18808882号“埂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粳杰”为申请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10577号“粳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裁定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8年4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埂杰”与引证商标“粳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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