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8407307号“皇金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6:09关于第38407307号“皇金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091号
申请人: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大方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38407307号“皇金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90253号“豆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豆黄金”系列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明显。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商标获得荣誉;产品图片;销售合情、发票;参展图片;合作协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腐皮;腐竹;豆奶粉;豆浆精;豆奶;豆腐制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豆腐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皇金豆”与引证商标“豆黄金”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