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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966217号“橙橙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3:45关于第16966217号“橙橙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犹县福兴蛋鸡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申请人因第16966217号“橙橙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35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许可或授权关系,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肉”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橙橙心蛋类官方旗舰店及被授权人的信息;
3、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产品及产品包装箱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4、部分产品照片、养殖场照片、政府批文及土地租赁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7月20日。2021年08月2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魏俞(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3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结合证据2、3、4中的养殖场照片、橙橙心蛋类官方旗舰店相关信息、产品及产品包装箱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在“鸡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商品与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干蔬菜、牛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果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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