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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41300号“乐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3:51关于第16641300号“乐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汇佳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艾迪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41300号“乐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43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点击付费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乐荐招聘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及发票;
2、乐荐招聘2021年6月11日至今微信公众号发布文字列表与部分公众号文章内容;
3、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北京青年报报道、人民网报道;
4、2018年8月24日服务合同与收款凭证;
5、图吧网站乐荐.旧宫人才市场评论、大众点评评论、天涯社区评论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在复审阶段均已提交。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创建了名为“乐荐招聘”的微信公众号,并替他人发布招聘启事等文章。结合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青年报、人民网报道,服务合同及相关评论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所”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点击付费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职业介绍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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