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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6444号“张青八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3:23关于第63196444号“张青八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03号
申请人:李骁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6444号“张青八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当地的“振兴乡村”项目的乡镇名利用特殊字体设计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张青”烈士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较小,在现阶段社会公众看到申请商标后不会联想到烈士,仅会直接了解到其与其他文字组合臆造已经产生了其他含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在众多类别成功注册。同时,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经长期使用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张青八方”名称的政府说明;网页截图;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张青八方”,经中华英烈网查询,该标志中“张青”为我国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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