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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76459号“九牧小王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53:09关于第57376459号“九牧小王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55号
申请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376459号“九牧小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560880号商标、第56239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申请。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厂建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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